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法定抵消簡單的來説就是兩個護膚給付相同種類的債務,而且已經到了清償的期限,其中一方要求以對方的債權和自己的債權按照對等數額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是怎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的相關內容。

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是怎樣的?

一、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能否主動抵銷

一方能否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作為主動債權抵銷對方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在學理上,大致可分為否定説和肯定説兩種觀點。

否定説認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理由是主張抵銷的債權人之所以可以“強制地以他人財產供自己之用”,是因為合法債權本身就具有“法律上之請求力”。這構成了抵銷具有強制性的根據,因此,法律為節約交易成本,允許通過抵銷之方式實現其債權。顯然,這一權利的行使,需要以“法律上之請求力”即可強制性為前提。已過訴訟時效之債權,已經失去其法律上之請求力,故其債權人不具有強制地以他人財產供自己之用的權利,不得作為主動債權進行抵銷。被動債權人如果可以主張抵銷,則無異於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此時被動債權人通過抵銷不僅實現了債權,而且優先實現了債權,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形同虛設,事實上保護了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時效利益。但如果被動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則可用抵銷。於此場合,可認為債務人拋棄了時效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本質影響及其與抵銷權的價值衝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能否允許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對這一問題不應簡單化地用是或否來回答。在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之前,法官應當在借鑑國外相關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法理精神和法律原則,通過嚴格的邏輯推理,並運用價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做出符合公平正義觀念的和我國市場經濟實際情況的判決。

三、時效利益與抵銷權之間價值衝突之調和

訴訟時效體現的是法律的效率價值,在客觀效果上向債務人的利益傾斜。而抵銷權則側重於便利和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當二者在實踐中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應當牢牢把握兩種制度的精髓,運用價值衡平的方法,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保護的均衡。一方面,一方因對方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獲得的時效利益應予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另一方面,在兩個債權時效期間存在重合的情況下,一方因行使抵銷權而獲得的既得利益應予尊重,不因事後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受影響。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訴訟時效與法定抵銷權的行使內容,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後對於法定抵消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其他法律問題,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