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和催告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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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和催告是什麼意思?

行政強制執行和催告是什麼意思?

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程序是指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時,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對人發出通知,督促其自覺履行行政決定,並催告如在一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行政決定,將對其採取的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而言,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程序包含着以下三層意思:

首先,啟動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程序的前提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某項行政決定。只有當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某項行政決定時,行政主體才有行政強制執行的必要,才能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若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之後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了行政決定,就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啟動行政強制催告程序了。

其次,行政強制執行催告必須由行政主體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由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或者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主體作出催告。再次,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既是一種行政行為又是一種行政程序。説它是一種行政行為是因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是由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上效果的行為,一旦行政相對人經催告仍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主體就將對其強制執行。説它是一種行政程序是因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必要方法和步驟。

二、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催告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輔助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作為一個整體是由催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執行行政強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若干具體環節所組成的,催告程序就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但是與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執行行政強制等環節不同,催告程序並不是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的直接構成環節,不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主要程序,而是一個對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起輔助作用的程序。

作為一個輔助程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強制有關法律制度中並沒有規定催告。之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中規定催告程序,是與我國行政法治的發展、民主參與精神的深化有關的,它標誌着我國的行政法治在不斷完善。催告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它對行政強制執行的完成卻並非必不可少。事實上,催告程序本身並沒有獨立存在的必要,它必須依附於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才能發揮作用。在行政強制法中規定催告程序並不是説催告已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中心內容,我們必須認清催告程序作為輔助程序的價值和地位,不能因為催告程序的設立而沖淡了行政強制執行的其他程序環節。

第二,催告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啟動程序。行政強制執行作為一個大的程序機制,是由若干個程序環節所構成的。根據程序原理,各個程序環節有先後之分,哪個程序環節在前、哪個程序環節在後必須按次序進行,一旦次序發生錯誤,整個大的程序將出現混亂、無法進行。正因為如此,確定催告程序在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各環節中處於什麼樣的次序就非常重要。

顯然,催告程序既不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中間環節,也不是最終環節,它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程序,是啟動整個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催告程序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程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得到了明確體現,草案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應當”一詞明確表明,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首先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經過催告,行政相對人逾期仍然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可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主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催告程序是有獨立程序價值的程序。從行政強制執行程序這一整體角度來看,催告程序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一個環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輔助程序.但從催告程序本身這一角度來看它事實上具有獨立的程序價值。因為催告程序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是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可免除的程序。催告程序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經催告,如果行政相對人在催告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自動履行了行政主體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就不再對其實施強制執行。可見,催告程序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一個自我糾錯的合理期限,行政相對人多了一次主動改正的機會。另一方面,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過程中如果行政主體沒有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催告,就構成了程序違法。催告雖然並不直接進行行政強制執行,也不具體影響行政強制執行的標的、方式等內容,但是一旦行政主體在催告程序上出現錯誤,就會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上的錯誤,造成整個行政強制執行違法。

第四,催告程序是行政行為介入的程序。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行政主體單方面意志的體現,它具有單方面性,催告程序則改變了行政行為單方面性的本質,行政相對人介入到催告這一行政行為當中,表達自己的意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草案)》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收到催告通知之後,可以根據催告的內容決定自己所要採取的行動,其既可以在催告規定的合理期限內自動履行行政決定,也可以決定不履行行政決定等待行政主體採取下一步的行動,還可以向行政主體進行陳述和申辯,説明其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理由。

行政強制執行和催告的對象一般都是指,不履行法院所進行判決的行政處罰的行政履行人。如果一直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話,那麼法院有權對其進行拘留。一般來説,催告會在前面,如果催告當事人還不進行執行的話,那麼將會對其進行下達行政強制執行,由法警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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