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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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強制執行催告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1、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要送達當事人,自送達日期算起,當事人應在15日內繳納罰款;15日滿後還沒有繳納罰款的,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要進行履行行政決定的催告。

3、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通知書送達後,在當事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10內仍不繳納罰款的,這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作出決定的這個時間必須在催告通知書送達10日後和不超過三個月內,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的申請。

4、其次是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後才能實施,法院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決定後,法院受理後要審查是否進行強制執行的裁定,時間為7日內作出。

二、 行政強制法中對行政機關的催告期限規定分為二種情況:

1、代履行的催告期為三日。

2、申請法院執行前的催告期為十日。

三、《行政強制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期限分為代履行催告期限為3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催告期限為10日,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超過催告期限仍然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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