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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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三大訴訟中的證據都是不同的,不僅是在種類上面有所區別,在特徵上面也是有所差異的。那麼大家知道行政訴訟證據都有哪些特徵嗎?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特徵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在此簡述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徵。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行政訴訟全部證明活動的中心。行政訴訟的許多證據制度——尤其是證明責任制度都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基本出發點規定的。證明對象對整個證據制度的建構有着深刻的影響,基本原因就在於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訴訟的中心任務。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所以行政訴訟的主要證明任務就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查清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實,同時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須經法庭查證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決的前提是對證據的查證屬實。當事又將行政訴訟證據提交法院,但這些證據在法律上均無預決力,必須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根據。依據證據法原理,能被法院認定、最終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具備的特徵為:

1.合法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為法定主體經法定程序、通過合法手段而取得,且符合法定的形式;

2.客觀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是不依賴於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真實情況。對行政訴訟證據而言,這種真實情況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範性文件;

3.關聯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及與此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與規範性文件——存在一定的聯繫。

可定案證據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其認定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裁判的客觀與準確。行政訴訟證據的以上三個特徵,實際上包容着行政法與訴訟法兩方面的特徵。行政訴訟證明責任制度的建構,必須對行政訴訟證據的特徵加以體現。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來源特定

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來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提供。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行政主體應當在充分、全在掌握證據、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即行政主體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規則。在注重程序與注重實體同等重要的今天,這已是行政法治的內在要求。這決定行政主體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應在作出裁決之前就已獲得,以便在引起訴訟時如實向法院提供。原告在訴訟程序上有權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被告的證據進行反駁,但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行政相對人地位,使其難以從處於主導地位的行政主體處獲得證據。所以行政訴訟的證據主要應由被告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給法院,而其提供的證據,必須取自於行政程序(“行政案卷排除規則”)。先取證、後裁決的行政程序規則,決定了行政訴訟證據來源的特定性。這區別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據來源。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闡述了行政訴訟中證據的特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不管是針對這樣的證據,都必須要具有合法性、客觀性以及關聯性。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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