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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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有哪些特徵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作為訴訟當事人無權決定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二)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適用,也就是對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作過的法律適用的再適用,也稱為審查適用。

只要行政機關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有無正式的書面決定,都是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於特定法律事實的活動。在行政訴訟之前,行政機關已經解決過法律適用問題,這是第一次法律適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作出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最終法律效力的法律適用,這是第二次法律適用,是對第一次法律適用的審查適用,從而解決第一次適用是否合法的問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則着眼於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根據。在第二次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法院審理的主要對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與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之間雖有聯繫,但不是一回事。行政訴訟法律適用正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所進行的法律適用是否合法的基礎上所作的再適用。

(三)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的法律適用,其效力高於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法律適用。《立法法》第88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必須遵守和執行,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問題作與司法判決不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原則上只解決合法性問題。

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原則只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除針對行政處罰和要求行政賠償的訴訟之外,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不解決合理性問題。行政合理性問題由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解決。這是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區別於刑事、民事訴訟法律適用的特點之一。

(五)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並可參照規章。

各地的法院在審理諸如此類案件的時候,既要考慮到國家大法,同時也要考慮到當地行政部門出台的一些規章,因為我國法律制度賦予了各地政府部門,可以自行出台一些和國家法律不違背的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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