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判決情形為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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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的判決情形為哪些類型?

行政訴訟的判決情形為哪些類型?

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六種類型的判決,即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駁回訴訟請求判決。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也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被訴具體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此時,法院至多隻能以思凡建議的形式,建議行政機關調整被訴的行政行為。

(3)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2.撤銷判決。撤銷判決分為判決全部撤銷、判決部分撤銷及判決撤銷並責成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種情況。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撤銷判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5)濫用職權。

3.限期履行判決。即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

此類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被告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

(2)被告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用及社會保險金。

(3)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被告對行政相對人依法負有履行職責的義務。

(2)須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請,被告有拒絕履行、拖延履行的行為,或者對原告的申請置之不理,不作答覆。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4)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明確指出所履行職責的內容和履行的期限。

4.變更判決。即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人民法院作出的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

法院判決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認識水準的人均可以發現和確認該處罰明顯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確認判決。即人民法院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相應行為合法或者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4)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6.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這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法律基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行政訴訟為主,附帶一併解決民事爭議,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此類判決形式仍在試點工作階段。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行政裁決行為中涉及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訟民事行為;

(2)行政裁決被認定違法;

(3)有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只能在一審程序中提起,在二審程序中不得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訴訟就是屬於違反了行政的條款才會實施的行為,對於此行為的判決就會結合不同類型的案件來進行判決,但不管是哪一種情形一般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出來的結果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就不服的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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