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判決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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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判決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判決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沒有駁回判決的説法。司法實踐中一般有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等情形,對於行政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審理。

人民法院經過閲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第一,訴訟客體和訴訟目的不同。行政訴訟的客體是行政爭議,其目的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而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民事爭議,其目的是解決民事糾紛,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的實現。

第二,訴訟主體不同。雖然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解決爭議的活動,但訴訟當事人法律地位有所不同。行政訴訟主體具有恆定性,被告只能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做行政訴訟的被告。民事訴訟就沒有上述限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沒有恆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民事訴訟中,既可以做原告,也可以做被告。

第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不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起訴權,而作為執行公務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沒有起訴權,也沒有反訴權。被告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而原告並不承擔此項舉證責任。但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完全對等,當事人都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

第四,可否適用調解不同。行政訴訟中,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部分禁止適用調解,法院在訴訟中不得調解當事人雙方爭議,也不得以調解結案。但在民事訴訟中,調解是一項重要原則,法院既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審理,也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行政訴訟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且二者的訴訟主體是不同的,行政訴訟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對抗,而民事訴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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