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力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5W

一、行政複議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力嗎?

行政複議和解協議無強制執行力嗎?

沒有。如果協議達成後不履行的,應當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對原法律文書恢復執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2008年06月04日頒佈的新的訴訟法將申請執行的期限修正延長為兩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什麼是複議和解

複議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在自願、合法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准許後,對行政複議案件不再繼續審理。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行政複議終止。《税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税務總局令21號)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税額、確定應税所得率等,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和解。

強制執行力的執行在法律上有效力的,不履行的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強制性執行則是更委婉處理矛盾,雙方妥善處理就行。行政複議和解協議在更大程度上維持雙方最大權益和保證雙方最小損失,矛盾雙方簽署和解協議後就應該轉變態度。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