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執法的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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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執法的分類有哪些?

一、行政執法的分類有哪些?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行政執法的種類

(一)按照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可以將行政執法行為劃分為行政處理、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

行政處理又稱行政處理決定,或稱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具體行為。包括賦予權利和設定義務的決定,剝奪、取消權利和免除義務的決定以及獎勵性決定等。

行政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其管理職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包括對一般公民、組織進行的普遍監督檢查和對特定公民、組織進行的特定監督檢查。

行政處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設定,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採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措施。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按照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來劃分,行政執法行為分為要式的行政執法行為和不要式行政執法行為。要式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這種執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和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要式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必要形式的執法行為。絕大多數的行政執法行為都是要式的,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等。

(三)按照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採取來劃分,可以把行政執法行為分為主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和被動的行政執法行為。主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又稱依職權的行政執法行為,就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需任何人的請求而主動採取的行政執法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監督檢查等等。被動的行政執法行為又稱應申請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是指只有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申請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頒發許可證等等。

(四)按照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進行來劃分,可以把行政執法行為劃分為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與附屬的行政執法行為。獨立的行政執法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直接進行、不需要其他行政執法行為作為前提的執法行為。附屬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必須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前提條件的行政執法行為,就是説,如果沒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存在,這種行政執法行為就不能採取。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的分類主要會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來進行分類,當然還會根據行政機關的劃分舉動來進行劃分,同時我國的行政執法是建立在司法執法的基礎上來進行的法律活動,不滿足條件的行政執法行為是不能採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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