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證據效力包括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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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的證據效力包括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的證據效力包括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執法人員首先填寫《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法制機構填寫《立案登記表》。

2、調查取證:由執法人員現場製作《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

3、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在7日內調查終結,並向法制機構提交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並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決定處罰的,由執法人員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屬於聽證的案件同時下達聽證告知書。

6、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7日後,當事人無異議或不成立,由法制機構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部門法定代表人簽發後到本部門財務領取罰沒票據交執法人員送達。

7、執行:被處罰人應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或者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8、強制執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90日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的,由本部門法制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執行原則是什麼?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則如下:

(一)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執行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執行,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進行行政處罰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五)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一事不再罰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人未構成刑事犯罪而所要給的處罰,一般在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一定要先找齊相關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保障到執法人員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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