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結果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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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結果效力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聽證結果效力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的結果是受法律保護的,聽證有兩種,其一為行政機構主動舉行聽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並舉行聽證。其二為行政機構應申請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機構可以(不是必然)直接對當事人下行政處罰決定。具體來講,調查終結,行政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構。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構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如何確定?

1、公民

對於公民的認定,目前都不存在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年滿14週歲的能夠正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責任能力,都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而對未滿14週歲的人和精神病人應排除在外,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户

個體工商户是以其個人或家庭作為經營主體的,在行政處罰時應當以公民或個人進行定性處罰。

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所有經營活動的結果都最後歸結為自然人來承擔。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也認定為公民或者個人性質進行處罰,而不應當將其定性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公民,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户都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對象,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是一種定性的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情況,但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行政機構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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