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延長行政許可的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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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辦理延長行政許可的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行政許可延續,亦稱行政許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延長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間。對於需要延續行政許可的事項,被許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對於一次有效的行政許可,如特區通行證、爆破作業許可等,不能申請延續;沒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許可,如律師資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續申請。只有對有效期的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後,被許可人準備繼續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該項活動的,需要申請人延續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提出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一定期間提出,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審查其申請預留足夠的時間,便於行政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展的決定。根據規定,行政許可被許可人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展行政許可的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提出申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後,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並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便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能持續、穩定地進行生產、生活。

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展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者在有關行政許可證件上加註説明。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財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展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但是必須向申請人説明不予延展的理由、法律依據並告知其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機關未在行政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行政的決定的,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視為準予延續。行政許可法即採用了這一意見。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視為不予延續。

在現代社會,基於便民原則的考慮,行政機關應履行事前告知的義務,提醒被許可人及時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告知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交有關材料來辦理延續手續,需要注意的是,以便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後能持續、穩定地進行生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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