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3W

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規定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三)決定程序:

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作出准予行政許可貪污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送達。

3、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閲權。

4、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説明理由、告知救濟權。不予行政許可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説明理由和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綜上所述,行政許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批准,通過行政主體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和規定,經過審查、聽證、確定後頒發行政許可證書。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