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增加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得增加行政許可程序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 “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越權實施。具體到行政許可中,行政許可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法實施許可。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增加申請人的法外義務。對許可違法行為,應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處罰,不能“以批代管”。同時,實施許可時不應允許其他行政機關借行政許可“搭便車”,以增設許可條件的方式實現其他行政管理之目的。
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准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及時限的總稱。
二、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流程怎麼走
(一)申請程序: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其啟動權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
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三)決定程序:
1、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有作出決定的義務。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法定期限、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作出准予行政許可貪污需要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頒發、送達。
3、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查閲權。
4、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説明理由、告知救濟權。不予行政許可必須作出書面決定,説明理由和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查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施許可收取的費用要全部上交國庫,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做出准予、拒絕、中止、變更、撤回、撤銷、註銷等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及時限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