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排水行政許可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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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排水行政許可程序是怎樣的?

辦理排水行政許可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核實)、頒發許可證明三個步驟。

1、申請

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程序。作為相對方的個人、組織要取得某項許可證明,首先要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行政主體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

2、審查

行政主體收到相對方的行政許可申請後,應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相應行政許可證明的法定條件。

3、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

行政主體經過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後,若確認其符合法定條件,即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向申請人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則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申請人不服的 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事項需要經過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整體程度上來講,行政許可的程序就是申請、審查並作出決定這三個步驟,在我國,需要經過行政許可的事項都比較特殊,一般都涉及人民財產生命健康安全或者涉及到公共資源配置,申請的具體事項不同,法律要求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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