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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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範圍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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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

行政許可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廣泛地應用於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所以力圖用比較抽象的語言,對其調整範圍作出準確的概括,是非常困難的,法學界也有許多爭議。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主要是依據第二條和第三條:

第二條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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