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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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範圍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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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

不屬於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以出自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等事項的審批;行政機關確認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關係的登記,行政許可法的調整範圍主要包括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個人身份登記、特定事實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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