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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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啟動程序: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舉行聽證,即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2)行政機關依照當事人的申請被動舉行聽證,即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案卷排他性,聽證筆錄成為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

3、費用的承擔:由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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