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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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監局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安監局行政許可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程序,申請程序程序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2、受理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以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3、審查程序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行政機關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當場做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實質性審查內容:

(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

(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利益;

(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質審查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據法律條件和程序對有關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形;

(2)上級機關書面複查;

(3)聽證核查

4、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分為:

(1)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並在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一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

(2)組織聽證行政機關當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聽證申請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內組織聽證;

(3)通知有關事項;

(5)決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並在法定的許可決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三種決定程序:

①當場決定程序;

②上級機關決定程序;

③限期作出決定程序

二、哪些事項需要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如果當前的事項需要經過行政許可,對於當事人來講,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遞交了證明材料之後,只需要等行政機關的通知。在我國,需要特別經過行政許可的事項也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經營事項涉及公共安全,涉及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的,都需經過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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