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性質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每年到了夏天,在戶外工作的職工都可以從企業拿到一筆高溫補貼,具體金額由企業根據當地標準制定。按照規定,企業發放高溫必須是貨幣的方式,不得用清涼飲料等實物代替。而現實中,很多企業是沒有按照規定如實發放的。那麼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性質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結合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性質是什麼?

一、企業發放的高溫補貼性質是什麼?

高溫補貼是爲在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納入工資總額、扣減個稅,發放時間不得超過10月底。而且,高溫津貼不在最低工資範圍內,必須現金髮放,不得以飲料等實物代替。

二、單位不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產生的爭議,可透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解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組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高溫補貼是否可以用飲料代替?

根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也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綜上所述,我國規定企業發放高溫補貼是從2012年開始的,當年頒佈的防暑降溫條例對高溫補貼進行了明確說明。高溫補貼性質屬於工資,不是企業福利,因此,企業不得無故拒絕支付,否則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一旦確定企業違規的,有關部門會要求其補發高溫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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