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他項權證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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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是,《物權法》第202條卻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抵押擔保他項權證訴訟時效

但是,主債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抵押權也將歸於非強制力保護的範疇,使之喪失了依據舊法可以享受“緩期兩年”的特權,故當抵押權人用該《解釋》所賦予的“緩期兩年”的特權迂迴實現抵押權後,等於又變相地使主債務人喪失了其所獲得的時效利益。據此,我們可知,抵押擔保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超過了訴訟時效之後,原告就會失去勝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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