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和出質人有什麼分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在生活中,涉及到債務問題,我們就需要了解質權人和出質人這兩個概念,因為債務需要有財產來擔保,以對債權人的利益有一定的保護,一旦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有權變賣所得到的擔保財物。很多人不太清楚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內涵,下面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質權人和出質人有什麼分別?

一、出質人的定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二、質權人的定義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三、兩者的區別

1、出質人

釋義: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

出質人資格: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

權利: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2、質權人

釋義:又叫質權人,是指佔有財產,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權利: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他們指的是不同的兩種人,也可以説是相對應的身份,出質人是將財物提供出去的人,給自己的債務做擔保,質權人是接受佔有財物的人,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以將該財產變賣、拍賣等方式獲得自己的錢財,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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