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抵押登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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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抵押登記的效力

隨着經濟的發展,購房提上了大多數家庭生活的日程,很多家庭可能為了子女上學考慮,會買一些學區房或者交通方便的二手房。在二手房交易中,常見的購房糾紛有:過户糾紛、支付糾紛、房屋質量糾紛以及承諾未履行的糾紛。由於二手房的交易會更加複雜和多變,因此,廣大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應詳細考察,慎重決策,並且簽訂一份條款完備的購房合同,這樣,才能歡歡喜喜地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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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抵押登記效力是怎樣的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這條法律規定肯定了物權預告登記制度。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4條第2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雖然這條規定是行政規章,但對“預告抵押登記”做出了明確定義,結合《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來看,預告抵押登記的目的只是防止預售人將不動產出售給第三人,不能得出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某銀行只是依照物權法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該手續只能保證借款人李某不得擅自處分該房屋的作用。如果借款人李某擅自處分該房屋,將不發生任何物權效力。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結合來前述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設定抵押的財產必須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權。

看完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預抵押登記是什麼意思了吧。這是一種對購房者有利的登記制度,一旦在房管局進行了備案登記之後,那麼可以排斥其他第三人對房產行使權利,從這點上來看,其實也就能避免出現一房數賣的情況,損害到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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