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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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嗎

擔保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擔保人只是提供擔保,只有在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才會要求讓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那麼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嗎?什麼情況下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本文為大家整理了債權人能夠要求擔保人還款的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一、債權人能請求保證人還債嗎

保證人設立的本質是保證債權人能夠實現債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還債的時候,債務人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債務人無力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還債,償還債務之後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無力還債怎麼辦

(一)因債務人轉移財產而無力還債

債務人常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如果因此導致債務人無力還債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0條規定,“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該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嗎 第2張

(二)債務人提供了抵押物的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的如房產,也可以是無形的如地上權、政府公債等。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也就是説,如果債務人無力還債,但是借款的時候提供了抵押物的,可以變賣抵押物抵還債務。但是超出債務金額的部分要還給債務人。

(三)債務人已提供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為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債務人提供保證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的保障。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權人能要求保證人還債嗎 第3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

以上內容就是有關債權人能否要求保證人還債的相關知識。從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債務人無力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還債。相信您在讀過本文之後已經有所瞭解,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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