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要求次債務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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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嗎

債權人要求次債務人還債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債權人可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此時行使的是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該條規定明確了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條對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

二、債權人能起訴次債務人的條件

債權人其速次債務的條件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所謂債權合法,就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不成立,或者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已解除等情形。所謂債權確定,是指該債權是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後確認的債權。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沒有異議。

(二)債務人須遲延履行到期債務且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本案中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早已屆滿,王某多次催討無果,足以證明張某具有遲延履行到期債務的行為。這裏的“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的行為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所謂“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其判斷標準一般應以債務人有無償還資力為準,即只有在債務人自身無能力清償債務且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使其作為債的擔保的財產減少,債權人若不採取保全措施,其債權將變成事實上的不能實現的損害時,才能行使代位權。

(四)代位權的客體必須適當。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的客體。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須為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界定為“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綜上所述,針對“債權人要求次債務人還債”這個問題作了説明。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次債務人還債主要取決於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被確認是合法的,並且債務人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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