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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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借款合同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在實現債權的過程中如果能夠設立有效的抵押擔保,是欠款得以清償的保證。同時超額抵押擔保的設立也為人們的資金流動和借款提供便利。小編接下來就為您帶來關於超額抵押擔保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

超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生效)中對於超額抵押擔保的法律規定,尤其應當注意,對於在同一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擔保已經被法律認可,作為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在抵押擔保合同中。但是同一物上的抵押擔保在實現債權時是有先後順序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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