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夠進行抵押擔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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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夠進行抵押擔保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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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要進行抵押擔保


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於告訴公眾在該物上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第三人瞭解該物抵押權的變動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的法律行為。因為,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經存在着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的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受到障礙,就會有風險,但如果進行抵押權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瞭解設立後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為其行為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正由於抵押權登記的警示功能,各國法律都規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權,且不考慮該物的價值是否低於債權人的價值。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物權法》規定,雙方簽署抵押擔保合同後,對應的抵押擔保權就已經成立,不需要再去辦理抵押登記。也就是説民間借貸房產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的,當借款人違約,不繼續還款時,擔保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繼續對未還部分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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