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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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此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次債務人履行相應的債權。那麼實踐中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屬於實體內容,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強制性審查要件,只要債權人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至於債權合不合法應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

按照《民訴法》關於起訴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對證據作形式上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符合《民訴法》有關受理案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所有債權都需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其合法性,無疑會增加代位權訴訟成本,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因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債權存在相應的證據,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債權是否合法,在訴訟中再予審查確認。

二、代位權訴訟有哪些限制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由於其主體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訴訟案件所沒有的特點。因此對訴訟程序有不同的要求。

1、代位權訴訟中,一般不宜調解或和解。

法律賦予代位權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目的是保全債權人的債權,該權利有管理權的性質,原告不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且原則上只能行使權利,不能擅自處分權利。行使權利是使權利的內容得到實現。處分權利是將權利轉讓、放棄或限制。因代位權屬於管理權,任何一種處分方式都可能違背被代位人的意志,如果允許原告隨意處分被代位人的權利,不僅容易損害被代位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對交易秩序的破壞。故代位權訴訟的原告的處分權應當是有限的,凡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原告不宜實施,也不能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調解。

2、次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提起反訴。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債務人提起訴訟,因代位權人承接債務人的權利,且無法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故代位權不能作為反訴的對象。

3、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對代位權人的抗辯。

《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後出現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但次債務人不能以代位權人與其之間沒有法律關係為由進行抗辯,也不能以其與代位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作為抗辯事由。

以上就是對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的介紹,此外,還要一些具體的限制內容,這是當事人應該注意的。如果不清楚具體應該如何進行訴訟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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