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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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權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代位權訴訟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訴訟的含義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三、實踐中掌握此問題應注意

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於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行使代位權。

3、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債權,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由於代位權制度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使債權人可以代債務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此,法律對其行使規定了嚴格的條件,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民事主體對其財產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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