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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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情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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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是什麼

船舶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是:

1.因擔保的債權消滅而消滅,如貸款已如期償還等。

2.因抵押船舶的滅失而消滅,但也可能有例外,即船舶滅失後,可以從船舶保險賠償中優先受償。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賣而消滅。應當注意的是,船舶抵押權消滅,僅是作為保證主債的擔保的消滅,其擔保的主債並非一定消滅。

4.因註銷登記而消滅。例如,船舶拆解、沉沒、失蹤等時,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辦理註銷登記。我國《海商法》第20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旦權利客體消滅,權利本身也隨之消滅,所以被抵押船舶滅失,抵押權也就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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