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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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會約定好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如果能在合同約定好的時間內當然好。但是總會有完成不了的情況。如果超過了約定好的時間,又該怎麼處理?法院對於這種情況有詳細的規定,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

超過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是否導致抵押權消滅

即使在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之外,抵押權仍不能消滅,我國現有的物權法規中,抵押權只因債權、抵押物的消失等而消滅,與合同約定的時間無關。不能因為超過時間就強行消滅抵押權,但是超過抵押期間或者擔保期間,則擔保人不會承擔擔保責任呢,會導致抵押權無法正常實現。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上述可知,即使在抵押期間和擔保期間之外,抵押權仍不能消滅,我國現有的物權法規中,抵押權只因債權、抵押物的消失而消滅,與合同約定的時間無關。不能因為超過時間就強行消滅抵押權。上文就是小編為你帶來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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