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的消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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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消滅情形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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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屬於從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亦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第八十八條規定,債權消滅的,留置權消滅。一般來説,被擔保主債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併等原因同歸於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二)擔保物權實現

擔保物權的實現,是指擔保物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擔保物權人通過行使擔保物權而使其債權得到優先受償。擔保物權的實現,擔保法律關係消滅。即使其債權未完全受償,擔保物權也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權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這是權利人的自由。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這是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法律明確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依法律的規定而消滅。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等等。當然,擔保物權的消滅既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其消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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