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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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的相關法律對於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説,債權債務關係不會無故消滅。但是,如果具備法定條件,則會產生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法律後果。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和導致債權債務消滅幾種情形。

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幾種情形

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幾種情形

債的消滅的概念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債的消滅的原因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

(2)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

(3)基於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

(4)基於法律規定

一、清償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消滅。

二、抵銷

1、抵銷的概念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抵銷依其產生根據的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2、抵銷的要件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抵銷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3、抵銷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雙方的債權債務於抵銷數額內消滅;

(2)因抵銷雙方的債務的消滅為絕對消滅

三、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債務人於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2、提存的原因(《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1)債權人遲延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體提存的主體,亦即提存的當事人,包括提存人、債權人和提存部門。

4、提存的標的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提單、倉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其他適於提存的標的物;不適於提存的標的物包括:低值、易損、易耗物品;鮮活、易腐品;需要專門技術養護品;超大型機械設備、建設設施

5、提存的效力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

(2)提存人與提存部門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在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從上文可以看出,導致債權債務歸於消滅的情形主要有四類,常見的債權債務消滅的緣由有清償、抵銷以及提存。清償、抵銷和提存都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需要注意的是,在抵銷情形下,只是對抵銷的部分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並不當然使全部債權債務消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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