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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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而主債務人是指在債務關係中承擔主要債務的人。那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兩者有什麼關係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保證人的求償權。

保證人的求償權,又稱保證人的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擔保法第31條對此做了規定。

保證人求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第二,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因保證而免責;如果主債務人的免責不是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引起的,保證人不得主張求償權。第三,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

保證人的求償權為一新成立的權利,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完畢時起算。

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該條規定了兩種情況:其一,主債務人破產時,已經履行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可以其求償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序;其二,主債務人破產時,保證人並未實際履行保證債務,也可以將求償權作為破產債權,參加破產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4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綜上。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保證人的求償權。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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