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售後又辦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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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售後又辦理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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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為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法定程序,有利於對抵押權的保護。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為,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設定了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後,抵押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變賣該抵押財產以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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