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財產不可作於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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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財產不可作於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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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財產不可作於抵押

法律規定以下幾種財產不可用於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假若土地上有其他建築物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擔保法》第36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但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3)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也可抵押;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比如家庭共有房屋等要抵押則須經過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方可抵押。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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