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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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訴訟費用擔保制度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原告在審判國無居所地、營業所、事務所。

(2)由被告人在應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申請,但被告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才知道原告應提供擔保的事由除外。原告應提供訴訟費用擔保而不提供的,法院有權裁定駁回起訴。在反訴中,訴訟費用擔保由本訴之被告提供;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擔保由原審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的方法包括提存現金、提存有價證券、提存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或者由在法院轄區內擁有資產的人出具保證書代原告提供擔保。

二、民事訴訟費的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第三十七條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第三十九條 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一)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二)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四)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五)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條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四十一條 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綜上所述,訴訟費用擔保制度其實主要是用於原告或者被告是外國人的這種情況,並且在外國人在我國沒有具體的住所。按照我國的法律制度,訴訟費用通常都是由敗訴方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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