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獨任審理制度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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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獨任審理制度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獨任審理制度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刑事訴訟獨任審理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三、選民資格案件可以獨任審理嗎?

選民資格案件不可以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四、民事訴訟二審可以獨任審理嗎?

民事訴訟二審不可以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由此可見,用獨任審理制度審理行政案件,也建立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不過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合採用簡易程序的,法院也會依法轉成普通程序,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一般都是合議庭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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