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務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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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第三人或者是債務人其不動產或者是動產,在債務前滿之後,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應當承擔的義務,則債權人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或者變價拍賣的權利。其實抵押物實質是保證債券的擔保物。比如説小張在銀行進行借款100萬元,一般現在銀行都沒有了如此高額的信用擔保,需要小張提供自己的房產作為抵押 ,所以小張用房產作為抵押,其銀行因為與小張的債權債務關係,導致其享有了對小張房屋的抵押權。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務同時存在

也就是説借貸關係其實是主權利,而抵押權是附屬的權利,它不是獨立存在的,是因為債務的存在而滋生出來的。同時銀行享有了抵押權,但是並沒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表示抵押權是不轉移佔有的,原來的權利人仍佔有抵押物。同時針對抵押物其效力,一般以公示公信更具有法律的保護力,即如果銀行沒有在小張的房本上進行抵押登記,那麼如果小張將房屋進行了售賣,那麼其他買受人,根據房本的權利外觀,和房產的登記中心沒有發現房屋存在抵押,那麼他可以認定房屋是沒有抵押權人的,而房屋一旦進行了過户,銀行的抵押權就很難保證了,沒有足以支撐要求發還抵押物的法律保護。

如果銀行已經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小張在約定的時間內不能還款,則銀行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如果財產進行了分配或者繼承,銀行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銀行需要資金回籠,而不是需要房產資源,則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該房產,對房產的價款在債務的範圍內享有應當有的債券。

2、擔保的債務:也就是我們舉例説明的小張向銀行借款的100萬元就是債務。擔保的債務是小張和銀行的主要和獨立存在的關係,銀行可以不需要小張的房產抵押,就直接貸款給小張,可以不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單獨存在。但是銀行因為不認識小張,或者對小張的經濟情況不可預期,為 了控制風險,為了能夠讓自己貸款有一定的收回保障,那麼就滋生了依附於主債務產生的權利,即抵押權。即時沒有房產抵押,銀行和小張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其他擔保物,或者約定擔保人,其主要取決於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相應的法律法規即可。

3、抵押權和擔保債務權同時存在的原因:所以由以上的説明,可以得出擔保債務是主的合同關係,而抵押權是從屬的合同關係,抵押權不可能離開主合同而單獨存在,比如説小張已經歸還了所有的欠款,即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那麼抵押權就同時消滅,他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而主合同沒有消滅時,抵押權可以直接消滅,因為沒有抵押權還可以滋生出其他權利對主合同進行擔保。主要是看合同向對方如何約定,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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