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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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責任

購房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是怎樣的?

所謂擔保責任,或者説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採取保證的這種擔保方式的情況比較常見,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在貸款時,既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又考慮放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時,才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證人無代償能力、保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等因素,很難使保證責任落到實處,債權無法得到實現。

二、保證責任承擔方式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三、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

將房產作為抵押即使銀行獲得抵押權,如果抵押人無法還清貸款,銀行將有權將房屋拍賣以獲得相應補償,但多餘的款項需要交還給抵押人,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之債。

綜上所述,購房房產抵押擔保貸款的擔保責任將優先由抵押房產作為清償對象,多餘款項退還抵押人,如果拍賣房產後仍不能使得債務履行完畢,則抵押人需要繼續支付剩餘的貸款。如果有其他保證人,一般保證人可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後向其要求承擔債務,連帶保證人則可直接要求其代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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