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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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簽訂的合同也越來越多,當遇到需要簽訂質押合同的時候,那麼你知道質押合同的定義什麼,簽訂質押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質押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合同呢?請跟着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質押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合同的形式?

一、質押合同的定義

質押合同,是出質人與質權人雙方基於主債務合同就質物擔保事項達成的書面擔保合同。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有相似之處,關鍵是擔保期限內擔保物誰佔有。質押合同是質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出質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出質人將一定的財物(通常是動產、有價證券等)交質權人佔有,向質權人設定質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一)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範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於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説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説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説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並且要説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二、簽訂質押合同注意事項

(一)質押合同應採書面形式

(二)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係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三)明確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

1、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可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有些權利質押的需要注意出質登記手續的辦理,如股票出質。

2、擔保的債權範圍及清償順序

質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註明債務人未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利息及費用,質權人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就該質押物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及權益優先清償借款本息。

3、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物的移轉是質權成立的條件,並不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成立是兩回事。因此,簽訂質押合同時需注意明確質物交付的具體日期,防止歧義。

(四)其他事項

1、不得約定事項

當事人不得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獲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即轉歸債權人所有。有違法律規定。

2、意外事件的處理辦法

質押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需作一定刪節、修改、補充時,不應免除或減少合同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或義務。最大程度的減少因偶發事件所產生的風險和糾紛。

3、引發爭議的解決途徑

注意,在質押合同中明確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解決的途徑,可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履約過程中的費用和訴訟費用的承當方可在合同中給予協商確定。

以上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質押合同是否必須是書面合同”的相關規定,答案是肯定的,簽訂質押合同時應明確具體內容,採用書面形式,明確擔保債權和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依照法律規定來辦理,以免引起法律糾紛,損害雙方利益。如果你還有關於質押合同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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