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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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嗎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一樣,需要一定的形式來表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訂立合同並不以書面形式為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但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簽訂合同,以簽訂書面合同為首要選項,以便將來糾紛產生後便於舉證主張權利。並且合同法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也作了一些規定。如第一百九十七條中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五條中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三十八條中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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