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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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樣的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什麼樣的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雖然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但實際上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並不少,我們這裏舉幾個例子:《民法典》251條規定的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但是此處還有一個補充規定,即租賃期超過6個月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話視為不定期租賃,238條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270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330條規定的技術開發合同,342條規定的技術轉讓合同;民法典138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141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予、抵押合同,185條規定的抵押合同,210條規定的質押合同等等。

二、合同形式在什麼時候約定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依法成立的受法律保護。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和手段,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口頭形式優點在於方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口頭形式適用於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係。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合同採用何種形式,可由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前約定。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採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此外,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我國法律有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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