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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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嗎?

技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嗎?

技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具體而言,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技術合同,具體是指相關的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條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祕密轉讓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使用許可等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 合同的內容必須體現我國平等互利的對外貿易原則和有關方針政策,必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如單價與總價的貨幣名稱要一致;價格條件的口岸與目的港要一致,價格條款與保險條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現的貨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通過發盤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

4. 合同條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錯列或漏列主要事項。合同詞句要準確、嚴謹,切忌模稜兩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約”、“可能”等詞句不要使用。

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具體形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由於《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簽訂技術合同必須要採用書面形式,否則訂立的合同形式不合法,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具體而言,是指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的訂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外,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還需要注意合同內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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