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離婚協議債務一方承擔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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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離婚協議債務一方承擔有效嗎

一、約定離婚協議債務一方承擔有效嗎

協議離婚約定一方不負債是否有效,要看債務的性質,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需要兩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對債權人是無效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夫妻兩方或任一方要求還款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協議的法律適用

有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屬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儘管其中有財產分割的內容,但只是作為離婚協議的附加部分,因此,其應排除適用合同法。這種説法是欠妥當的。

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排除適用合同法,是因為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的約定內容直接牽涉到身份關係的變動,而身份關係的變動對當事人的影響甚大,法律應加慎重處理,而不能像對待財產關係的變動一樣給予當事人更大的處分自由。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作出該規定。

隨着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思想觀念有所改變,其自主意識越來越強烈,導致離婚率持續上升,離婚之後涉及到的債務問題也隨之出現。離婚協議債務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還是需要我們對其債務性質做出瞭解,以便造成自身權利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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