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個人債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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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之中,規定了家庭關係,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需要遵守這些規定,在離婚時,若是共同債務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進行分配,新婚姻法個人債務則需要由自己承擔,婚姻法規定的個人債務由那些呢?對於不償還債務的行為,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新婚姻法個人債務有哪些?

一、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嗎?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人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認定。第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就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這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些債務不屬於共同需要承擔的範圍,故而人民法院不會要求對方進行承擔,但是若民事主要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承擔債務的行為,我國司法機關也不會反對,這是我國民主類型的法律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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