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夫妻個人債務案例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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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個人債務案例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2021年夫妻個人債務案例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認定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説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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