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離婚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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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離婚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2021年離婚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後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範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徵。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髮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後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後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8、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平均分配,個人財產不需要進行平均分配,歸個人所有那麼離婚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債務的平均分配是分配共同債務,共同債務是由於家庭上的支付,所欠下的債務,個人債務是不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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