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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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夫妻個人債務規定是什麼?

2021年婚姻法夫妻個人債務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夫妻個人債務規定是應當由個人來進行償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協商之後共同分擔,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二、最民法典怎樣認定個人債務?

對於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繫個人債務,關鍵還是看證據。夫妻共同債務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外所負債務。所以,舉證個人債務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證明該債務不是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面證明該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不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好證明,不再贅述。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負債未用於共同生活可從兩方面證明: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個人擔保因其未用於共同生活,一般不宜推定為共同債務。另外,在《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加重了舉債一方的證明責任,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現實生活當中,夫妻共同的債務通常情況下都是雙方來進行約定的,如果對方願意支付的話,那麼就按照協商的情況來進行就可以了。協商不成的情況之下,由法院來判斷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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