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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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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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夫妻債務協議怎麼寫

首先,按照一般書面協議內容,明確男女雙方身份信息,表明自願協商一致離婚;

其次,説明子女情況,明確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等問題;

再次,需將男女雙方共同債權債務情況陳列清楚,並明確債權債務的數額、分配比例、協助辦理分割財產的義務、補償款數額及支付時間等內容;

最後,建議明確約定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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